在现行体制下,纪委监察部门派驻到各单位纪检组具体落实“三转”和“两个责任”的监督责任,存在着许多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一步解决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依据主责主业回归、确保派驻纪检组能够发挥职能、有所作为,坚守责任担当,是摆在广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道现实问题,也是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必要保障。
一、派驻纪检组工作现状及制约工作开展的原因分析
派驻纪检组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本级政府决策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上述派驻纪检组的职能,清晰的明确了纪检组工作范围,其中几个关键字是监督、检查、协助、会同、督促和协调,由此可见纪检组是纪委部门派驻到所辖单位的监督主体,但在现行体制下实际履行这些职能却存在一定困难和制约。
(一)角色定位难以把握。一是纪检组受到双重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就是说纪检组工作应向派驻单位党组和上级纪委(当地纪委)负责,既要接受所属党组的领导,又要接受同级纪委的领导。双重领导关系如何处理?是否分先后轻重和主要次要关系?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检组有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由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所属党组和同级纪委之间出现分歧的时候,或者他们之间安排的任务出现冲突,纪检组应该遵从谁的指示开展工作?这些问题使纪检组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果按照所属党组的意图办,那么就使监督流于形式;如果按照上级纪委的指示办,就会让自己被所在单位孤立,致使开展工作会阻力重重。二是纪检组人员受到多重领导。纪检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单位领导,又是纪检干部,按规定纪检组长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是要接受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监察室主任和纪检干部同样要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如果纪检干部是兼职干部,还要受到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和管理。这样,使得这些干部开展纪检工作不好把握自己的角色,不可能仅仅听命于纪检组长,经常还要注重听从其他领导的意见,开展工作就束缚手脚。
(二)工作任务不够明晰。虽然《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已经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致使对一些问题的定性模棱两可,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模糊。一些纪检干部只知道负责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在具体落实中缺乏明晰的工作指导。实践中,由于派驻单位的职能不同,基本上是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开展工作的,派驻纪检组不像纪委部门一样,具有很强的查办案件权限,纪检组名义上是纪委派驻机构,但干部管理、编制、保障均是所驻单位提供,导致派驻纪检组工作环境处在“三无”的状态下,即“无人、无权、无经费”,组织保障软弱,权威性、独立性缺失。更有甚的是个别派驻单位没有真正把纪检监察摆到应有的位置,故意干扰和压制纪检工作的开展,导致纪检组得不到准确定位和应有的地位,发挥不了纪检组应有的作用,难以在履行职责中有所作为。对于要求的回归主责主业,向查办案件方向发展,在现行体制下,派驻纪检组确实难以有效开展查办案件的工作。纪检组作为纪委派驻的监督机构,属于纪委部门设在行政一线的一道屏障,理应依法依纪指导派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预防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力度,将纪检监察职能主动渗透到派驻单位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促进派驻单位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运转。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操作细则,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使得工作要求和实际开展很不协调,一定程度上来说,纪检组开展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派驻单位党组,尤其是派驻单位党组书记、负责人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如果领导重视该项工作就做得好,如果领导不重视,该项工作就不好开展。而目前的现状是,虽然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在反腐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经常性开展活动,但仍有部分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把纪检监察工作喊得响就行了,实际深入推进触碰利益实质,担心会触及深层次矛盾影响个人前途,不愿拿出硬手腕来针尖对麦芒。另一方面,纪检组在所派驻单位查办出案件,是工作成绩?还是工作失职?纪检组是否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纪检组负责人是否会因监督不力被追责,这些都需要详细的规定和明确,对于纪检人员能否安心踏实的去监督执纪、查办案件、追责问效至关重要。
(三)职权受到相对制约。现行体制下,派驻纪检组所处什么位置、担负什么职能、扮演着什么角色,直接影响监督效能。《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纪委派驻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派驻单位的党组对单位纪检组享有绝对支配权。因为各派驻单位党组是该单位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决定着干部的晋升和福利,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实际职权,纪检组的各项工作措施和处罚决定必须得到党组的认可才能得到落实,进而产生实际的效果。虽然纪检组长由上级纪委派驻的,有空降的权威,与驻在部门没有过多纠葛,有超脱的优势,同时又“驻”在部门,可实现到场监督,从制度设计来讲,纪检组长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并不存在明显障碍,但从工作实际看,监督别人总是让人不太舒服的事情,执纪、问责更容易得罪人。尤其是在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的现实条件下,部分派驻干部觉得吃人家的饭,还要管人家的事儿,感觉有悖人之常情,面子上抹不开。这个时候,有些纪检组长就讲究庸俗的一团和气,与监督对象成了“自家人”,对一些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甚至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向派驻自己的上级纪委报告情况时高唱平安赞歌,与驻在部门相安无事。
(四)人员配备不够到位。当前,很多单位明确的只有一个纪检组长和一个监察室主任,总共是2个人,基本上只能正常落实工作,无法开创性的推进深入监督检查。监察室作为派驻单位的内设机构,由派驻单位实际领导和管理,使纪检组长成为典型的“光杆司令”。监察室的机构设置管辖权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依据,致使在职能履行上很难有所作为。总之,现在派驻纪检机构的设置,严重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大部分纪检干部也是兼职的,要么是由单位内部下个文件任命某位职工为纪检干部应付检查,要么干脆口头上要求某位职工协助纪检组工作,实际上该职工实属派驻单位,更不可能安下心来从事纪检监督工作。这样,纪检组的工作任务通常就只能由纪检组长亲力亲为,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自己领导自己,限于个人精力有限导致在案件的调查、对案件回访及涉检信访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动。另外,有些工作一个人根本无法依法依纪开展,比如说调查取证,因为法律和纪律规定了调查取证必须要2个人,现有派驻的纪检组机构设置严重制约了“两个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
二、切实增强政策和配套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对制约纪检监察机构有作为、责到位的体制障碍和机制缺陷问题进行彻底解决。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派驻纪检组工作的体会,认为当前应加紧出台明晰的政策,完善配套的保障措施,让派驻纪检组在代表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时,硬起底气、消除顾虑、打破制约,真正握有的能查办案件和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权力,实实在在地把“三转”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一)增强监督问责保障。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既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也是决定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问题。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快推进派驻纪检组改革,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规范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制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制度和权力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制度,健全执行保障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现行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在监督上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快对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全面改革,其中首要解决的就是编制、级别和保障的问题。为解决派驻干部的后顾之忧,地方党委或者纪委应统一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实行集中管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办公场地、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案经费等后勤保障由上级党委和纪委统筹解决,纳入年度专门的财政预算拨付范围,派驻纪检组干部的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医疗、退休等事宜,全部由地方党委和纪委负责统一管理和保障,这种做法使各派驻纪检组完全不受所辖单位在人财物保障方面的制约,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大胆创新纪检干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由派驻纪检组长担任派驻单位党组副书记,职级与派驻单位“一把手”职级相同的派驻模式,主要解决监督层次不对等的困境,从制度层面彻底解决不敢、不能、不便执纪监督的问题。同时,在派驻单位各业务科室中指定一名廉政监督员,直接对派驻单位纪检组负责管理。
(二)细化监督执纪职责。确保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健全责任体系是前提。首先,要细化责任内容。要划清派驻纪检组与党组、与相关单位和科室的监督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其次,要量化责任标准。整个监督过程都应尽量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以避免随意性。要围绕每年工作重心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逐项分解、量化、下达到各监督主体。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等形式,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要健全派驻纪检组监督检查行为规范,出台相应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规范指南,对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范围、要求等进行明确界定,建立“问题台账”等制度,检查组负责人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检查结果“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要硬化责任追究,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明确每一个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倒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再次,制定上级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办法,实行派驻纪检组向上级纪委汇报履职情况的制度,对于派驻纪检组主动发现和查办的案件,不应承担相应监督责任的追究,应将其作为工作成绩纳入干部考核。
(三)注重强化自身约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监督职责,派驻纪检干部必须具备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本领。要注重开门开放,打造“阳光”纪检,主动宣传纪检监督职责、任务、成效等,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支持、监督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聚集正能量。增强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凛然正气。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派驻纪检组的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对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机制,健全派驻纪检组长履职行为规范,对派驻纪检组长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切实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队伍。
三、着力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当前,强化派驻监督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已经具备,派驻机构要避免“驻”的制约和“派”的无力,就要看自身,看担当,看行动。有为才有位,有位还需更有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派驻机构和纪检组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的眼睛和耳朵,必须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全力以赴履行监督责任,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贡献力量。每一名纪检组长更应该不待扬鞭自奋蹄,坚守责任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奋发有为、不辱使命。
(一)坚持原则敢履职。要不断增强党性原则观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能耳根发软随波逐流,搞无原则的退让和无原则的和谐。要敢于担当,大胆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胆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着力调查驻在部门违反党纪的问题,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等,都是纪检组的“分内事”,绝不能置身事外,把自己当看客。要敢于提出意见建议,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决不能怕得罪人,畏首畏尾,得过且过,职责缺位。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监督,做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的表率。
(二)提高能力善履职。要加强政策理论和纪检工作法规的学习,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搞清法律规定的红线在哪里,党纪要求的底线在哪里,纪检组的职责在哪里。在受委托或参与调查核实工作中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程序的规定。要加强纪检工作方式方法的学习,提高履职尽责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有效的工作方式。
(三)紧贴部门特点会履职。要结合旅游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协助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好,风险防控的“篱笆”扎得更加密实;认真处理信访举报,收到举报要及时进行研判,认真开展核查,对有关“人、财、物、数”的反映要高度关注;主动加强经常性监督,通过内部开展的巡视、巡查等加强监督和防范;对上级下拨的旅游发展资金(基金)去向及使用、本部门经费开支情况和A级景区、星级饭店(宾馆)、星级农家乐申报评定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案件,对线索清楚、不收手不收敛、特别是问题和情节严重的要下狠手,严肃处理。(作者:黄斌 安庆市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