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庆供水集团公司下属安庆市天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常务副经理罗志俊受贿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罗志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志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21年,罗志俊在担任安庆供水集团物资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常务副经理以及天星工贸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有关产品、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劳务分包商等给予的现金、购物卡,为他人在设备采购、招投标、劳务分包等方面提供关照帮助、谋取利益,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110万元。
被告人罗志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志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庆供水集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者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其中6万元是主动索取),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志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志俊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