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柯思祥受贿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柯思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柯思祥违法所得人民币220.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1年,被告人柯思祥在担任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老板、材料供应商等业务对象给予的现金、购物卡,为他人在承接业务工程、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谋取利益,涉嫌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20.4万元,其中现金205.9万元、购物卡14.5万元。
被告人柯思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思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庆供水集团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思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思祥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