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陶文平受贿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陶文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文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陶文平在担任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主任助理及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对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有关企业、个体工程老板、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设备租赁商等业务管理对象37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61000元,其中现金347000元,购物卡114000元,并为他人提供关照、谋取利益。
被告人陶文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主任助理及副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文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陶文平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