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造假行为,责任人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吗?”“‘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有何重要意义?”“对‘统计造假’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有哪些?”近日,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在对市统计局开展政治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该局党纪学习教育成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统计数据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纳入处分范围对防治统计造假、端正党风政风有重大意义,是坚决防治统计造假、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该局投资科干部如是说。
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要求,作为统计人,要以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对新修订的《条例》‘统计造假’有关条款做到‘三到位’。一要学习到位。市统计局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统计工作人员不漏一人参加学习教育,对《条例》有关内容认认真真地学,原原本本地学,反复学习领会。二要贯彻落实到位。要认真对照统计工作职能要求狠抓落实到位,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牢统计法律和纪律底线,做到警钟长鸣。三要监督到位。统计执法部门要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严格执法,对违反《条例》的责任人严肃问责,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