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安庆市政协原副秘书长李琳受贿、滥用职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李琳在担任太湖县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以及擅自违规批准免征相关企业费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704.74万元。对被告人李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宣判后,李琳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李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琳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李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赃款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