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医院超声科原负责人王含秋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含秋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未退还的违法所得73.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含秋在担任望江县医院超声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设备销售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4万元、索取他人现金9.4万元,合计人民币83.4万元。
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含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望江县医院超声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含秋具有索贿等犯罪事实、性质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