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原工作人员甘杨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3年10月间,被告人甘杨利用其负责太湖县城区路灯维护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增路灯维修配件、人工数量或机械台班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共计套取侵吞工程款363900元,另有39000元未实际取得。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甘杨利用其负责太湖县城区路灯维修及绿化养护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0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勾结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6月13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甘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太湖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