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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积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8-11-15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实行派驻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积极转变执纪思想理念,牢牢把握“四种形态”总体要求,大胆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运行模式,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让咬耳扯秀、经脸出汗成为同志关心、组织爱护、自我警醒的“防护墙”。近期,在总结近一年实践的基础上,草拟《安庆市公安机关规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拓展“四种形态”主要是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作。

该《办法》共分九章、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第一种形态”的实践方式包含提醒、函询、诫勉、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检讨)等九种形式,具体细化了每种形式的适用情形、适用对象、启动程序、时间要求、组织主体,进一步明确了落实“四种形态”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通过该《办法》的实践运行,将提醒、函询等九种形式作为党组织日常管理队伍的重要手段,融入进民警工作、生活、学习的全过程,使公安队伍在出现不良苗头和安全隐患前,就能受到提醒,及时止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主动实践第一种形态,先后529次运用九种方式,受益对象达到2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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