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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9 发布者:审理室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皖纪办〔2011〕71号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案件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系统整理立卷、依纪依法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是真实反映案件查处情况的重要历史资料。

   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应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机关档案室对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案件档案一般在本单位保管期限满二十年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鉴于案件档案的特殊性,如本单位档案室库房容量允许,可尽量延长在本单位存放的时间。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短期保管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已满,应及时成立机关档案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定确无保管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二、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

   (一)案件材料的收集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承办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材料,案结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时间以归档年度为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在备考表中说明。案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

   2、初核材料、“两规’相关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

   7、涉案款物清单,手续材料。

   8、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

决定等其它决定事项通知。

9、批复材料:批复通知、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10、审理报告。

11、与当事人的审理谈话材料。

12、处分决定执行,结案报告。

13、移送审理登记表。

14、向司法机关移送函。

   15、与案件有关的通报、重大案件的报道、声像材料等其它有价值的归档材料。

   (二)立卷归档标准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根据案件材料的多

少,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每卷页数在400页以内,不超

过200张纸。

   1、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材料无论单面

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的

左上角依次用铅笔或号码机编写页码,每卷都应当有独立的页码,从“1”开始编写。卷内不放隔页纸。检举信信封如无领导批示或无保存价值的无需存档。

   2、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    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    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  

   3、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    纸,如遇到需对其复印,应将复印件放在原件前,按顺序    编写页码,并在备考表中标注××一××页系复印××一××页。

   4、检查类案卷需移送审理的,由审理室审理结案后退    回案件承办室,再由案件承办人整理立卷后以部门为单位移交机关档案室。

   (三)案件档案分类编号

   案件类档案分为检查类、审理类、信访类和案管类。案件档案代码为“案”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A”,按年度──保管期限,分别编归档号,保管期限永久代码为Al,长期代码为A2,短期代码为A3。各立卷部门每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从1开始编目录号,并填入案卷封面右下角目录号栏内。在同一保管期限内按审理、检查、信访、案管类编号排序。机关综合档案室按不同保管期限编归档大流水号。

(四)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每个案卷都应有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见《附件1: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样本分》。

封皮(封底)用180克双胶纸统一订制。使用档案管理软件的,直接在卷内目录状态下打印。未使用档案管理软件的单位,卷内目录可暂用Excel软件制作表格。

封皮采用A4纸文字横向打印,封面上应有全宗名称、立卷部门名称、案卷标题、归档号、起止日期、保管期限、件数和总页数等。全宗名称要写全称或标准简称。案卷标题拟写必须符合内容准确、结构完整、规范简洁的要求,能够反映出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办单位名称;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被调查人所犯错误性质;反映案卷类型的调查材料、信访材料、审理材料。

卷内目录包括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成文日期、页号、备注。文号的年代要用“〔〕”括号。责任者是指材料制作者,即署名者、提供者;谈话笔录的责任者是被谈话人。题名应拟写清楚,并加“〔〕”号。成文日期用阿拉伯8位数书写。页号指每一份材料的起止页号。备注主要是对需说明的材料进行注释等。每卷应填写备考表放在案卷的最后一页,内容包括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入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案卷整理结束后,卷宗较厚的应当用档案扎卷线三眼    装订成册;卷宗较薄的可以用缝纫机沿左边扎线。装订应    不掉页不压字。案卷应根据档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中保存。    档案盒盒脊内容包括全宗号、题名、保管期限、年代、案卷号(归档号)、盒内卷数。

   (五)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保持    卷内文件联系。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    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按照证据    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    列在后。卷内排列顺序如下:

1、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⑴办案依据。包括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⑵初步核实报告。

⑶立案报告。

⑷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⑸证据材料。

⑹本人检查。

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⑻调查报告。

⑼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⑽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⑾本级研究有关案件处理的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⑿上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

⒀本级对上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⒁承办部门的结案意见。

⒂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2、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⑴移送审理登记表。

⑵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⑶调查报告。

⑷本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

⑸本人检查、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⑹有关补证材料。

⑺审理谈话笔录。

⑻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⑼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⑽审理报告。

⑾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⑿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⒀上级的批复。

⒁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⒂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包括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等。

⒃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3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自办信访案件。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类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类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交办信访案件。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批示);将举报材料批转下级纪委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查办信访案件、信访监督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审理意见及领导的批示;其他相关材料。

访监督案件: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领导批示;信访通知书、(函问)及底稿、本人对信访监督涉及问题的说明、信访谈话记录等证据材料、本人检查等整改落实材料、承办部门了结报告或审理了结呈报表及领导批示。

三、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作为备案审理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利用时效较短的案件档案,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4、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确定。

保管期限具体划分方法见《附件2: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四、案件档案的移交

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时要填写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立卷部门和档案室各留一份,移交人、接收人要履行有关交接手续。档案室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案件档案可根据每个单位的档案分类按年度—机构—保管期限或年度一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件1: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样本

中共安徽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 徽 省 监 察 厅

第一纪检监察室

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

监察厅关于省XXX厅原副厅长

XXX贪污受贿问题的人民来信、

立案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

保管期限

永久

本卷共     8     件    98   页

归档号

66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 内 目 录

保管期限

永久

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关于省XXX厅原副厅长 XXX贪污受贿问题的人民来信、立案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归档号

66

目录号

(移交进馆时填写)

卷 号

(移交进馆时填写)

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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