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原副主任姚亮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姚亮退缴的违法所得7.6万余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姚亮利用担任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1.7万余元,其中姚亮实得7.6万余元;伙同他人挪用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亮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1.7万余元,其中姚亮实得7.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亮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安庆市老峰供销合作社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姚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