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政协原副主席、县医院原院长姜长舟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6.5万元,予以没收,分别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姜长舟在担任望江县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设备采购、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价值共计286.5万元,另有100万元受贿未遂。
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长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有100万元受贿未遂,以受贿既遂处罚,并将未遂100万元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姜长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纪委监委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全部受贿未遂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积极退出涉案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姜长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