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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党组成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朝晖一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岳西县纪委监委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近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党组成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朝晖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朝晖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朝晖在担任太湖县生态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和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85.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朝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退赃,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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