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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针对问责简单泛化、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等问题,从进一步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准确把握和甄别私车公养、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充分发挥组织处理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论理,以此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执纪执法工作。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聚焦地方反映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编写了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要旨,切实发挥好案例在明确和统一执纪执法标准上的引领示范和实践指导作用,精准执纪执法,奋力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突出新时代奋斗历程,从13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深刻指出勇于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百年奋斗历程的鲜明特征,坚持思想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为党在新征程上继续前进提供了宝贵经验。为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聚焦地方反映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编写了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针对问责简单泛化、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论理,以此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执纪执法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要旨,切实发挥好案例在明确和统一执纪执法标准上的引领示范和实践指导作用,精准执纪执法,奋力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某区纪委监委环保问责简单泛化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5号,总第5号)

【关键词】

问责简单泛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执纪执法要点】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问责的主体、程序、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也强调“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能否做到规范精准问责,考验的是政治站位、工作作风和执纪执法能力,体现的是党组织的权威和公信。在开展问责工作时,一定要做到调查取证细之又细、定性处理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防止出现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力求取得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同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纠正问责不精准、处理不平衡等问题,确保问责质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1年1月,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在A市开展环保督察期间,该市B区纪委监委根据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在未按程序报请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对A市生态环境局B分局(系B区政府组成部门)党组书记、局长张某等人启动问责调查,共处置问题线索20批90件,问责88人次。其中,B区纪委监委认定,张某对督察组移交、群众反映的2020年5月以来某企业污水扰民、某餐馆油烟污染、某店铺严重噪声污染等问题整治不力,应负领导责任,决定以谈话方式给予其诫勉问责;A市生态环境局B分局时任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分管上述工作,应负领导责任,在1个月内因上述同类事由先后给予其6次问责(通报问责3次、书面诫勉问责1次、党内警告处分1次、免职问责1次);对于2020年3月以来一直在外脱产学习、未实际协管上述工作的三级主任科员郑某、李某和四级主任科员邓某,仅依据各自岗位职责,决定给予该3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B区纪委监委在给予上述人员处理、处分前,未形成事实材料与其见面核对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此后,省委巡视组在有关专项巡视中发现上述问责存在简单泛化,未履行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的程序等问题,并移交A市纪委监委处理。A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核查后,责令B区纪委监委及时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纠正。

【指导意义】

1.坚决防止和纠正问责不规范、不精准等问题

本案中,B区纪委监委对张某、王某、郑某、李某、邓某等人的问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作程序不规范。一方面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不规范,区纪委监委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未报请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即对A市生态环境局B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先行启动问责调查。另一方面是处理、处分程序不规范,区纪委监委在给予相关人员处理、处分前,未履行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程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

二是责任划分不精准。区纪委监委在认定张某、王某2人责任时,笼统定性为“负有领导责任”,未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准确区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

三是问责简单泛化。区纪委监委在1个月内对王某进行了6次“凑数式”问责,对在污染问题发生前即已在外脱产学习、并未实际协管相关工作的郑某、李某、邓某滥用问责,存在重复问责、简单问责、泛化问责的问题,损害了执纪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进一步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

执纪执法工作中,应当规范精准问责,坚决防止出现以下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一是在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过多指向基层干部;二是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随意简省调查流程;三是在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四是在问责效果上,只问责不管理,依赖问责推动工作。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械理解和执行上级督办转办件“快查快处”要求,实施问责时责任不明、轻重不分,没有做到因事、因责而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规范精准问责,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既要查清具体事实、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又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做到规范精准问责。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核心要求:

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不得因上级领导作出指示要求或者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就不进行审查调查、不尊重客观事实,简单机械地按照上级要求或处理建议进行问责,甚至出现生拉硬拽、刻意拔高等问责不规范、不精准情形。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这也是执纪执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B区纪委监委在依规依纪依法纠正上述问责简单泛化问题时,对于不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按程序作出了撤销处分的决定;对于不应通报问责的,作出了撤销通报问责的决定,并在原来的通报范围内予以纠正和澄清;对于不应予以诫勉问责的,按照原来采取诫勉问责的方式予以纠正(其中,书面诫勉问责的,按程序作出撤销诫勉问责的决定;以谈话方式给予诫勉问责的,也采取了书面方式予以纠正);对于诫勉问责已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在作出撤销诫勉问责决定时及时通报了该组织部门。

二是要准确认定责任。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法规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还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对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未达到问责程度的,可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管理。

此外,对于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申诉的办理时限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对于采取非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等单位;二是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即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