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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纪检监察工委:加强机关纪委建设 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

发布时间:2021-07-30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为充分发挥机关纪委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前沿阵地作用,市直纪检监察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试行)》,着力构建无死角、全覆盖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在市直单位抓深抓实。

严格标准健全组织。《意见》明确要求设立机关党委的市直单位原则上都应设立机关纪委。其中,党员数在100人以上或直属单位较多的委局,必须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应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机关纪委。不设机关纪委的机关党委及党总支、党支部,应设一名纪检委员。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应明确一名党员负责纪检工作。

细化程序规范产生。《意见》规定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委员由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同级机关党委相同。机关纪委委员候选人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报市直机关工委会议研究确定。机关纪委书记应由本单位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机关纪委副书记由中层副职及以上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市直纪检监察工委同意,并及时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明确职责严格监督。《意见》规定各机关纪检组织的职责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本单位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检查、处理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对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负责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作风建设工作,重点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完成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意见》明确机关纪委接受本单位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监工委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向本单位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监工委汇报工作、进行述职,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不断细化完善教育、监督、管理、执纪审查、案件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规则和运行机制,主动协助机关党委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查办、信访件的处理等事项在立案调查前应向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报告,并按相关权限和程序提交市直机关纪监工委审核(备案)。

 加强督促提升质量。市直纪检监察工委经常性督促各机关纪委在本单位机关党委领导下,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推动、协助、参与、承办部门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风险防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狠抓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求各机关纪委坚持关口前移、触角延伸、对一些具有行业特点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强化对本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切实做到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精准定性量纪,确保查办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质量。(市直纪检监察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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