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对大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民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前至2024年3月,张敬民在担任安庆市大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敬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敬民当庭表示不上诉。